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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要在河北实施这些新规,这些大事

商家售卖贵金属饰品禁用“千足金”、“万足金”说法;在城市绿地里停放车辆将处500元以下罚款;5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5月起要在河北实施的这些新规、发生的这些大事,您赶紧来看看。

  ■时间:5月4日起 ■新规:《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第1号修改单

  “千足金”、“万足金”只能称“足金”

  黄金市场可谓五花八门,既有18K金、10K金,也有“千足金”、“万足金”之说。

  近日,河北省质检院对《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第1号修改单中“统一贵金属首饰纯度命名规范和印记内容”等强制性新规进行解读。5月4日以后,消费者熟悉的“千足金”、“万足金”将不再出现在贵金属首饰名称中,用贵金属(包括黄金、铂金、钯金、银)制成的饰品最高纯度只可以称为“足”。

  黄金首饰最高纯度为“足金”

  据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第1号修改单将于5月4日起实施。

  修改后的国家标准明确,“足(金、铂、钯、银)”是该标准规定首饰产品的最高纯度,是指其贵金属含量不低于990‰。也就是说,长期以来,知晓度较广的“千足金”(贵金属含量不小于999.0‰)、“万足金”(贵金属含量不小于999.9‰)等有引导消费嫌疑的名称将从首饰市场上消失,今后只能标为“足金”首饰。

  同时,要求贵金属首饰标签(证书)中的产品名称只能包括纯度、材料、宝石名称和首饰品种4项内容。

  对于贵金属含量大于990.0‰的高含量产品,企业应以备案登记的企业标准为依据明示贵金属含量,准确告知消费者详细的产品质量信息,并承担相应责任。

  省会多家店面正逐步“换签”

  昨日(10日),记者走访省会中山路附近多家商场和5家黄金饰品店发现,虽然“千足金”、“万足金”饰品仍占据相当一部分比例,但多数企业已开始陆续更换饰品标签,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在中华大街旁的一家黄金首饰店内,柜台内展售的黄金戒指多数为“千足金”饰品。一名张姓营业人员表示,平时“千足金”饰品是专柜的销售主力,大约占到专柜所售黄金饰品的80%。一位正在购买饰品的女士也称,自己购买黄金首饰,认准“千足金”等标志,“感觉黄金纯度更高一些,质量也更好一些。”

  记者同时发现,对于5月4日即将实施的新规,大多营业员表示知道这件事。除了商家自主行为外,不少商场已针对新规对入驻商家进行宣讲,要求将“千足金”、“万足金”标签更改为“足金”。

  “你看,我们现在就有两种签,‘千足金’是老标签,现在的货都改成‘足金’了。”中山路上一家珠宝店店员表示,目前其产品正在逐步更换“标签”,“现在属于更替过程,所以会有两种签并存的情况。”

  ■时间:5月1日起 ■新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

  在绿地里停车将处500元以下罚款

  4月8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制定于1994年,先后于1997年、2004年两次作过部分修正。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其部分内容已与当前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际不相符合,对其进行系统修订是十分必要。

  鼓励推广立体绿化,绿化面积不合规划要求应异地补建,城市绿地内禁止设立私人会所……《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条例》)针对省会园林绿化发展不平衡、中心城区绿量不足等问题作出以上规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攀折花木、在绿地内停车等将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绿化面积不合规划应异地补建

  针对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发展不平衡、中心城区绿量不足等问题,《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县(市)绿地系统规划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规定“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因城市建设确需修改的,应当异地补足城市绿地面积”。

  为解决个别建设项目绿地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各类绿化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要求,对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划条件要求的,应“实行异地补建”。

  针对部分建设用地未能及时开工建设,导致空置地块影响市容市貌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

  同时,居住区绿地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园林绿化管护实行分工负责制

  为提高石家庄市城市绿地整体养护质量,保障城市绿化建设成果,《条例》规定“城市园林绿化管护实行分工负责制”。

  同时,针对老旧小区绿地无人管理的现状,《条例》规定“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为加强城市绿地保护工作,《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绿地内禁止设立私人会所,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

  城市绿地内禁止设立私人会所

  在法律责任方面,从保护树木和绿地出发,对违反条例规定的,除责令其按照“伐一补五、移一补三”原则进行补植外,还要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貌、经济处罚”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条例》还专门规定在城市绿地内禁止的八种行为,并给出处罚细则。如在绿地内摆摊设点、野餐烧烤、停放车辆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赔偿损失,对其使用的工具或物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绿地内禁止以下行为

  1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2 饲养家禽家畜、种植农作物;

  3 摆摊设点、野餐烧烤、停放车辆;

  4 焚烧枝叶、垃圾或其他杂物;

  5 随意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渣土,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

  6 设立私人会所;

  7 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构)筑物;

  8 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赔偿损失,可对其使用的工具或物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1、2、3、4、7项行为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5、8项行为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违反第6项行为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

  其他5月新规

  我省正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

  目前,省国、地税部门业务对接工作也已启动,3月11日,省国税局、地税局已完成28.77万户纳税人户籍交接。

  强制旅游者购物被明文禁止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旅游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条例》特别强化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禁止景区强制销售套票、联票,禁止导游强迫旅游者购物。

  社保基金投资等“有规可依”

  3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社保基金运作规范。《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发布意味着社保基金投资相关条例的立法层次和权威性得到提高,社会各界关注的社保基金资金来源、投资范围、监督管理等问题将得到进一步落实,条例执行将真正实现“有规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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