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公司动态
         安全生产
         最新资讯
         学习交流
 
 
 
      【宪法宣传周】2023年“宪法宣
      2023年宪法宣传周来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讲座(
      《宪法》专题学习资料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这些房企发
      天津经济稳定增长 高质量发展扎实
 
 
行业新闻
 
楼市整顿“跨年”力度不减 石家庄再发文表决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加大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遏止变相捂盘、炒作、投机性购房等扰乱市场的行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买卖双方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除应提交申请书(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公证或见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应按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材料,方可办理:

  1、因房屋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2、因房屋规划设计变更、共有公摊部位变更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规划设计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及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3、因买方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出国留学或定居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护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

  4、因买方工作调动离开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行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应提交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证明;非参公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应提交劳动合同及现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因买方户口迁出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6、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贷款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及购房首付款收据。

  7、因买方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费用明细单和亲属关系证明。

  8、因夫妻间析产或直系亲属间财产分割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结婚证(离婚证)或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及财产分割协议。

  9、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未能及时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材料费或因资金周转困难等以该项目房产抵顶债务签订合同备案后,在申请撤销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施工合同、供应材料合同、借款协议书及已付款证明。

  10、买卖双方因其他正当理由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并公告30日无异议的,方可办理。

  (二)买卖双方未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买方或卖方单方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不予办理。但持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予办理。

  (三)纪检、公安、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要求退房的,可凭纪检、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予以办理。

  (四)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撤销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同时申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虚假合同而后又申请撤销备案变相捂盘、炒作、套取贷款等或明知购房人投机炒房、与购房人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撤销、注销登记的,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同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4 年2 月17 日起至2019 年2 月 16日止,原《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住房[2011]82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2月13日

信创达物联网   信投融资   信投高科   东方久乐   河北信投集团   廊坊信和软件   越千年葡萄酒   信融典当  
 
版权所有:河北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联盟路699号七层   邮编:050061
电话:0311-85299310   Email:zhongyang_0@163.com
冀ICP备:56325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