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以廉租住房为主,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为辅的多渠道、多层次、宽范围住房保障体系中,将公共租赁房的保障物件定位为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或资金支持,通过市场机制运营并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按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多个条件:具有本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另外,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