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市石政办发〔2011〕7号文件住房限购措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二、购房人在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到住房情况查询窗口进行查询。符合购房资格的,窗口工作人员向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证明》(简称《查询证明》,下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查询证明》与购房人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住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查询证明》和《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报送市场中心交易所。
二手住房买卖时,购房人在签订《石家庄房地产买卖契约》前,应持相关证件到住房情况查询窗口进行查询。符合购房资格的,窗口工作人员向购房人出具《查询证明》。购房人持《查询证明》和《石家庄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住房交易登记手续。
三、因城市建设住房被拆迁的家庭,选择产权调换住房的,不再审查其购房资格;选择货币安置的,新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拆迁协议办理交易登记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四、限购措施实施期间,为了方便购房群众办理住房情况查询,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桥东、桥西房产交易登记大厅,各设立若干个查询窗口,由产权中心派专人负责住房情况查询工作。
五、住房情况查询窗口需将购房人的住房查询信息即时、逐一予以记录。购房人将《查询证明》丢失的,应携带相关资料到查询窗口申报丢失并补办手续。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八、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购房人按国家相关政策已经交付购房首付款的,须于2月28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