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放个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施意见》,提出城镇个人住房用地,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城镇个人转让住宅时,其独自使用和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随同转让。该意见有效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 23日止。
■“小土地证”办理率仅40%
《个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又称“小土地证”,是指居民每套楼房在一宗地内相应分摊的土地面积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规定,购买一套住房,不仅要领《房屋产权证》,还要领“小土地证”。
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目前,省会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个人集资住房办理“小土地证”的比例只有40%。业主对“小土地证”不知情和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对办理“小土地证”不热情是主要原因。按照规定,开发商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分摊在所出售的商品房中了。因此房屋出售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开发商应该把自己手中掌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割给业主们,办理“小土地证”后分发给购房者。但是现实中大部分开发商并没有履行该义务。
同时,经过多年的变迁,有些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很多都破产了,很难找到原始的土地手续,这样就造成部分居民也无法办理“小土地证”。
■没“小土地证”暗藏风险
“您家的房子有土地证吗?您知道没有土地证有那些危险吗?”昨天下午,记者随即询问了身边的几位朋友,结果是大部分人的房产都未办理土地证,而且都不知道不办理土地证的危险。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的王金胜律师表示,眼下市民朋友在购房的时候大多都在考虑项目是否合法、价格是否合理等问题,但是几乎没有人考虑“大土地证”放在开发商那里存在的隐患。王律师举例说,不久前,郑州就发生了一起开发商转让“大土地证”让业主受损的案例。几位业主从甲开发商那里购买了一套房,并及时办理了房产证,但甲开发商因为经营不善,将“大土地证”依法转让给了乙开发商。随后,乙开发商决定根据自己的需要,拆除该栋商品楼。
王律师强调,业主们手中的“小土地证”登记在册的有公共部位的分摊面积,没有该证,业主们就没有依据保护小区的公共权益。当开发商违反规划,擅自将绿地或者其他公共面积进行商业开发,或者少数人占用小区公共空间建车库时,业主们维权的时候就缺乏有力的武器。
■商品房交易有望两证齐全
据记者了解,石市目前房产交易过户的凭证就是看有无房产证,是否提供土地证并非必备条件。业内人士认为,伴随石市国土部门规范土地证办理,老百姓都积极办理土地证了,未来的房地产交易过户时可能将会要求房产证、土地证缺一不可,房地产市场交易将更加规范透明。
根据《意见》,城镇个人住房用地,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市区范围内的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办结。未经登记的城镇个人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发生效力。对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经登记,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流转。
城镇个人转让住宅时,其独自使用和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随同转让。转受让双方应共同到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业主可自行组织申办
《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开发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个人集资住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原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由现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变更后没有产权单位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组织申请办理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统一办理。
个人住房用地登记申请,可以一个申请单位为一批,分宗地统一办理。申请单位提交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资料,必须附宗地内各户签字的《单位统一办理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申请表附表》。申请登记单位负责提交各住户姓名、房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建筑面积等。
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个人集资住房宗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只要宗地面积准确,用途清楚,边界无纠纷,可以不重新搞地籍调查,按原占地面积分割给购房者发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售房单位要依法补办有关手续、进行初始登记后,方可分割办理购房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公有土地登记在册
《意见》规定,城镇个人住房用地在分摊面积时,有明显界线的9栋及以下住宅小区,可以按住宅小区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共用宗进行土地面积分摊。10栋楼及以上或开放式难以确定明确界线的住宅小区,可按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对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以外的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只造册,不登记,在造册时,明确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归该楼房所有业主共有。单套住宅用地面积按该套住宅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占整栋住宅楼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但楼房地下室面积不参与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分摊。分摊的用地面积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平房用地面积仍按宅院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生活别墅用地面积,按开发单位与购房者签订协议确定。沿城市道路面积,以规划红线为界。
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原宗地属综合用地(含商住一体、办公与住宅一体)的,将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重新给单位和个人分割发证,原宗地按若干支宗登记。涉及改变用途的,报经政府批准后办理。单一城镇住宅用地宗地内,各楼房占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后,未分摊的用地,要对原发证面积作相应扣减,并在证书和登记卡续表上注明。
■回迁房也可办理土地证
《意见》规定,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个人集资住房用地涉嫌违法用地的,但购房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直接给购房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组织申请办理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统一办理。
区划调整后划归市区管辖的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凡已办理土地初始登记,且领取市级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申请,经审批后,为有关业主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回迁安置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发证,要先行办理回迁区住宅用地初始登记,经严格审查拆迁安置协议等有关手续,确属回迁安置的,可直接为有关业主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个人集资住房,必须按有关规定依法补办征地手续,并进行初始登记后,方可分割发放个人住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个人办理土地证不收费
根据冀财综〔2005〕35号文规定,土地登记费、工本费一律免收。参照上年发证数量,按每证13元标准,列入财政支出预算,预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补助,拨至各国土资源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