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提出,我市将通过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和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等措施,提高全市学前教育的普及水平和保教质量,基本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发展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意见》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到2013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8.8%,规范化幼儿园达到85%,公办园幼儿入园比例由67%提高到77%以上。到2015年,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0%以上,所有幼儿园均达到省颁办园标准,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省级示范园;按有关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健医生和保育员。
为保证目标的顺利实现,《意见》明确提出要增加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市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及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确保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同时,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
《意见》规定, “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逐步完成所有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移交,作为公共设施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同时,《意见》对建立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幼儿教师将纳入教师队伍管理序列,按照“公办幼儿教师为主”原则,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幼儿园公办教职工工资由政府全额保障,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序列。非公办幼儿园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足、配齐保教人员。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有条件的地区财政予以补贴。
此外,《意见》还明确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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