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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外地在京人员可有条件申请公租房
提要:本报北京11月13日电(记者余荣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北京市公租房建设管理配套文件之一,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11月13日电 (记者 余荣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北京市公租房建设管理配套文件之一,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包括申请和审核,配租管理,租后管理等内容,对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配租标准原则、各级政府部门的分配计划管理、退出机制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办法》明确三类人员有资格申请公租房。一是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的轮候家庭。二是符合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及年收入等特定限制性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口。三是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能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经适房轮候家庭如果连续3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限价房轮候家庭如果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而且轮候3年以上,区县住保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安排公租房配租解决他们的住房过渡需求。这些家庭将不用再参加公租房摇号,而直接搬进公租房住。
  对于承租户条件有变的情况,《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后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如果有套型匹配房屋,就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腾退原住房;如果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将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待有合适房源再做新一轮调整。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经复核其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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