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三十一条” 保障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10月29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施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一条,聚焦规范用工、制度保障、权益保障、机制保障等方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进行了明确。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实施办法》要求,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履行用工责任。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具有较强自主性,但提供劳动过程并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规则、受其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形式、工作时间、用工地点、工作要求、报酬支付、工时标准、管理 规章、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各自的权利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情形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权利义务。
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实施办法》提出,平台企业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企业要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对按照签订的书面协议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违法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在法定节假日或高温低温等极端恶劣天气下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
企业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明确工时和休息休假办法。应当发挥平台技术优势,根据劳动者工作量、劳动强度和身体状况,合理管控劳动者工作时长,明确工作时限和休息时间。
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督促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亦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强化职业伤害保障,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督促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保障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就行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制度等开展协商,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标准。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兼顾企业良性发展和劳动者正当权益,合理确定考核和奖惩要素,避免劳动者超强度劳动或由此造成的安全伤害。
健全民主管理机制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恳谈会等民主管理方式,听取劳动者意见诉求,保障好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能,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拓展用人单位招聘用工和劳动者求职就业的信息对接渠道,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匹配。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深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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