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要求修改人口计生法,各地计生政策将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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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求修改人口计生法,各地计生政策将如何调整?
2021-07-20 22:18 来源: 新京报
原标题:中央要求修改人口计生法,各地计生政策将如何调整?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 实习生 王垚)7月20日,《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决定明确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浙江省已经明确适时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月19日,《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全文发布,其中明确提到了适时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记者注意到,浙江省的这部“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中,就提出了“探索建立生育成本共担机制”,加强生育妇女就业、工资待遇等权利保障,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多渠道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生育成本很大一部分是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教育的成本。浙江省的方案中明确,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就近托育服务覆盖城镇小区,乡镇(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
在学前教育方面,浙江提出了一个“三年计划”,明确建立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推动普惠性幼儿园扩容工程和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工程,推广“安吉游戏”学前教育课程模式,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质量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力争90%以上县(市、区)成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市、区),实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
此外,7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网上回应三孩准生证申领问题时明确提到,经请示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司局,2021年5月31日之后,均可以生育三孩,新政策出台前“生育服务登记证”到所在地登记备案,待出新“生育服务登记证”后进行补办。
多地自2015年后修改计生条例,“超生即开除”规定删除
记者梳理发现,自2015年中央发布“全面二孩”政策起,近年来,全国各省份对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进入了密集的“修法”阶段。
自2016年1月,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陆续作出修改。记者注意到,一些地方的修法,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2018年,广东省发布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将条例的第四十条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这一条原来的表述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自2015年中央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来,除广东外,海南、宁夏、广西,均在修改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删除了“超生即开除”的处罚规定。
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删去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给予开除处分的内容,修改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同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按照广西的这一《决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超生行为,今后将“依法给予处分”,而此前,处罚的规定是“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广东省还对于评优、评先进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规定也进行了修改,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据媒体公开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这五地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规定适时作出修改。理由是,这些相关条例已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
从地方法条的变化,到全国人大的回应可见,“超生即开除”的处罚已从立法层面失去支撑。
新京报记者 吴为 实习生 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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