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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发布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新政 此类商业用房可调整为住宅

 4月20日消息,搜狐焦点获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2021年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调整用地性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提出,本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房去化面积按市住建局研究核定规模控制,其中主城区控制在400万㎡以内,桥西区去化面积47万㎡、新华区去化面积72万㎡、裕华区去化面积74万㎡、高新区去化面积95万㎡、长安区去化面积112万㎡;调整为居住用地或其他用地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原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的60%;属于房地产专项整治、解遗、烂尾楼等历史遗留项目范围的,按照净地执行专项整治、解遗政策。

以下为《细则》内容: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盘活土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尽快推动闲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设,缓解现状商业设施布局不合理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良好运行,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的意见》(石政办函〔2018〕104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示精神,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工作,在不影响城市整体商业设施发展格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商业去库存工作杠杆带动作用,解决现有商业设施不足、布局不合理、规划商业设施用地闲置、流拍现象严重等问题,促使一批商业设施用地尽快出让并启动建设,避免土地资源闲置,着力为城市打造一批商业街区和风情街区,促进我市商业繁荣,完善居住区商业配套,全面提升我市城市品位和现代化水平,更好的服务全体市民。

二、 调整原则

在确保我市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量在不低于国家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对于城区内商业服务业设施规划量较大、去化周期较长区域,通过去库存工作,盘活城市存量土地,加速城市发展建设;对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量较大、现状商业设施不足区域,通过去库存工作,提速区域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完善区域配套设施。具体调整原则如下:

(一) 本次商业去库存工作调整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应为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等。控规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因用地分类调整,总规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去库存范围。

(二) 本次商业去库存工作,辖区政府应对2017年、2018年完成商业去库存工作项目以及2021年拟进行商业去库存调整用地性质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若评估结论为公共服务设施仍然存在缺口、尚未解决,本次去库存调整须优先满足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基础上提出2021年商业去库存去化方案,本次去化方案中新增住宅用地不得出现公共服务设施不足情况。

(三) 本次商业去库存调整规模以市住建局核定规模为依据,各辖区上报去化方案不得高于核定规模,各区上报去化规模剩余量由市级统筹可在收储地块或计划收储地块中落实。

(四) 调整为居住用地或其他用地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原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的60%。

(五) 商业副中心范围内允许适量规划商业用地调整,但需保证商业副中心范围内已供地、已建的商业商务建筑面积不低于50万平方米,或规划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低于10公顷,同时,应保证调整后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集中,并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如辖区政府申报调整量过大,由辖区政府核减相关项目。

(六) 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其他用地的,容积率指标按照《石家庄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执行,其他规划指标按照《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七) 新调整的居住用地或其他用地按照净地履行相应供地手续。属于房地产专项整治、解遗、烂尾楼等历史遗留项目范围的,按照净地执行专项整治、解遗政策。

(八) 拟进行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项目地块,调整后商业地块实用地规模需大于0.4公顷。调整后商业地块实用地规模小于0.5公顷的,商业容积率指标按照《石家庄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执行。

(九) 为尽快完善商业服务业设施配套,对于未开工建设地块,新调整的居住用地或其他用地需与调整后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同期办理相关手续,同期设计、同期施工、同期验收、同期投入使用。对已开工建设地块,辖区政府在组织项目实施时,先行启动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确保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到位,新调整的居住用地在商业地块建设程序启动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拟进行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项目地块,调整后商业地块实用地规模大于2公顷的,应优先考虑建设商业街区和风情街区,全面提升城市品位和现代化水平。

(十一)为完善城市商业设施配套,调整后剩余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应优先建设经营性商业设施,优先设置公益性商业网点和便民商业设施。

三、去库存工作适用情形

(一) 允许调整的情形

1. 已征收(收储)地块。

2. 已出让但因政府原因未开发建设地块。

3. 已列入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收储、做地计划等。

4. 已开工建设或列入我市房地产专项整治、解遗、烂尾楼项目范围地块,辖区政府出具调整用地性质地块恢复为净地,达到场地平整、无经济纠纷状态和负责解决信访问题的承诺后也可纳入商业去库存范围。

(二) 禁止调整的情形

1. 调整内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地块。

2. 位于商业核心区范围内(包括新客站、老火车站、火车北站、高铁东站核心区)。

3. 位于现状职住平衡比例较低区域。

4. 位于产业控制区范围内。

5. 村庄发展安置用地(2015年12月20日前市政府确定的发展安置用地除外)。

6. 为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已由其他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

7. 已按划拨程序完成供地的商业地块。

8. 已履行过控规动态维护程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其他用地,且比例已达到60%的地块。

四、调整程序

(一) 确定调整规模

为加快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保持商业用房合理去化周期,本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房去化面积按市住建局研究核定规模控制,其中主城区控制在400万㎡以内,桥西区去化面积47万㎡、新华区去化面积72万㎡、裕华区去化面积74万㎡、高新区去化面积95万㎡、长安区去化面积112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 拟定去化方案

辖区政府对辖区内2017年、2018年已完成商业去库存工作项目以及2021年拟进行商业去库存调整用地性质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基础上,提出本辖区2021年商业去库存去化方案,上报的去化规模不得高于市住建局核定本辖区去化规模,拟进行商业去库存工作地块申报需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于2021年5月26日前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说明一起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如辖区申报项目中包含已开工建设项目,辖区政府应出具保证用地性质调整地块恢复净地,达到场地平整、无经济纠纷状态和负责解决信访问题的承诺。如辖区政府申报项目中包含已出让但因政府原因未开发建设地块,辖区政府应提供未开发建设原因的具体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出具保证地块交储并负责解决信访问题的承诺。

土地储备中心对已收储地块按照去库存政策要求,提出拟进行商业去库存工作地块,申报表格应于2021年4月28日前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估上报地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责任单位:各辖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 对报送项目进行论证研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区及土地储备中心上报项目结合《实施细则》进行梳理,对符合调整情形和原则的项目梳理汇总并转送市住建局审核,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审议后上报市政府申请启动控规动态维护程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四) 注销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对于已出让地块,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事项的,由辖区政府组织审批事项申报单位向核发单位提交注销审批事项申请,由核发部门履行注销程序。(责任单位:各辖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经市政府同意启动控规动态维护程序的地块,按照我市《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要求,按程序履行技术论证、上报请示、编制方案、专家评议、公示征求意见、规委会审定、批准执行等程序,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涉及已开工建设或已出让地块的,辖区政府需审核并提出控规调整方案,在控规动态维护方案公示征求意见前辖区政府需出具用地性质调整地块已完成审批事项注销、土地已恢复为净地、土地已收储完成的证明和负责解决信访问题的承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辖区政府)

本《细则》适用于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桥西区及高新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及其它县(市、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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