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出台新政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优化调整,部分申请条件放宽,申请流程也进一步简化,取消了常住户口满一年或,持有居住证满6个月限制!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新变化吧~
一、申请、保障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下同)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主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下同)实际居住。
2.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经民政部门核定为城市低收入的家庭。
3.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即:申请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1)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原有住房被拆迁且置换房产的,在拆迁过渡期内,按拆迁置换前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置换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拆迁置换后核定。
(2)申请家庭自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是家庭唯一住房且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3)与父母(子女)同住的(含借住)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同住房产的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人口总数×30,得数小于等于零,视为无房。
(4)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以下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父母房产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30)÷产权人子女数量 (申请人配偶父母房产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30)÷产权人子女数量,申请夫妇一方核算面积小于等于零,按零计算,之和等于零的,视为无房。
4.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满35周岁。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条件及认定条件(1)(2)项。
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三)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具有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循环化工园区,下同)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3.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条件及认定条件(1)(2)项。
4.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且毕业未满5年。
5.申请人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6.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持有有效市级(B卡)或市内四区(C卡)人才绿卡的申请人按照新就业职工申请,不受“毕业未满5年”限制。
(四)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具有城区(不包含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条件及认定条件(1)(2)项。
4.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五)不得申请或限制申请的情况
1.离婚未满2年的。
2.60岁以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单身申请人父母在主城区房产(包括住宅和商铺、商住两用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4.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住房保障之日前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5.主城区城中村及城中村改造的社区男性原村民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不享受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的女性原村民,以及后迁入主城区城中村户口的居民,可不受该规定限制。
6.个人或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7.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8.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9.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时,工作单位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变更一致后方可申请。
二、申请资料
申请家庭需填写《石家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低保、低收入家庭核定资料;
4.其他资料。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收入证明;
4.其他资料。
(三)新就业职工
1.身份证明;
2.居住(户籍)证明;
3.毕业证或人才绿卡;
4.单位证明;
5.其他资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
1.身份证明;
2.居住(户籍)证明;
3.收入证明;
4.单位证明;
5.其他资料。
(五)资料说明
1.身份证明: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2)低保、低收入家庭,提供父母(含配偶父母)的身份证。
(3)60岁以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身份证。
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
(4)特殊情况,诚信填报。
2.户籍(居住)证明:
(1)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提供申请人户口簿主页及全部家庭成员户口页。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城区户口申请人提供本人户口簿主页及户口页,非城区户口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居住证。
申请人是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3.收入证明:
(1)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提供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供养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核定资料。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全部家庭成员所在用工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的,诚信填报。
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4.毕业证或人才绿卡: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或人才绿卡。
5.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列入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须提供单位证明。
6.其他资料:
(1)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类型提供: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特困职工、一二三等残疾、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证明资料。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类型提供: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5A级优秀青年以及烈士遗属等证明资料。
(3)城中村(社区)女性原村民不享受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的,出具相关证明。
(六)资料要求
1.个人证件需核实原件并留存复印件,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各区要建立并及时更新企业名录。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可直接纳入企业名录。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
1.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2.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由用工单位统一组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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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镇)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初审通过,进入区级审核。
(三)区级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未配租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从下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四、复核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保障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由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房产,由民政部门对收入进行核定。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核查。
五、抽查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进行资料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结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留存。
六、信息管理
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家庭应在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婚姻状况、户籍、工作单位等因素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部门申报变更,并提供相应资料。保障家庭信息未发生变动不得随意修改。
七、资格管理
(一)申请地变化
1.2018年1月之前在主城区申请住房保障、已在市内四区配租、且目前仍具有保障资格的家庭,其保障资格可以在主城区各区互相转入转出。其他保障家庭可在市内四区之间转入转出。
2.保障家庭需要变更申请地的,提供原申请地出具的转出证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家庭类型转化
1.保障家庭因收入、人口等状况变化,符合转化条件的,可申请家庭类型转化。转化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2017年4月1日前申请资格的新就业职工,毕业满8年时,需进行家庭类型转化;2017年4月1日后申请资格的新就业职工,毕业满5年时,需进行家庭类型转化;人才绿卡(B卡、C卡)失效或过期的,需进行家庭类型转化。
已配租的资格转化家庭,仍符合租住条件的,其租住的公租房不变,只变化租金。
(三)新旧政策衔接
保障家庭变更家庭类型的,按照本政策规定条件执行。其他变化按照取得保障资格时的政策执行。
八、配租后(小区)管理
(一)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障房管理公司提供名单,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由保障房管理公司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将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5.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6.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家庭资格,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出具《资格取消通知书》。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配租家庭,自下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三)因购房被取消资格且超过6个月过渡期的家庭,实行多方式、分层次的退出管理。
1.已购买期房未交房的配租家庭,可向小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继续租住公租房。
2.购买的房屋一经交付,应及时退出公租房。
九、监督管理
(一)各受理窗口要把申请资料公开张贴,内容要完整、清晰。不允许自行增加政策未规定的资料。
各受理部门可采取入户调查、单位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对申请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申请家庭及单位须积极配合受理部门的核查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申请家庭或单位不能积极配合受理部门核查的或不如实提供信息的,或经受理部门查实有瞒报、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信息等情况的,由受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规定处理。
(二)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实行“随时受理”制度。申请家庭在工作日到受理部门进行申请,提交资料。受理部门须按照规定对保障申请随时受理。
(三)资格申请、审核以及动态管理过程中,各级受理、审核、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给予申请人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申诉、补充资料时间。
(四)受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申请受理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证明资料,不得增加。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及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