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就可申请公租房了。日前,《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住房难问题有望得以解决。
面积:
公租房40-60平方米
《办法》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准入:
三类人群申请条件各不同
《办法》规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
按照《办法》,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施行轮候制
《办法》规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有用人单位的,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已通过廉租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对象、65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的,以及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个人住宅被征收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补贴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进行核定。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安置。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使用:
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
按照《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按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实现良性循环。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用人单位统一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作为担保方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
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也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缴纳租金、相关费用和滞纳金的,由用人单位履行担保责任先行垫付,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