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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迎整治!这些行为将加入黑名单!而这些行为将被取消签约

由于房产中介手中房源较多,且比较专业,因此不少购房者都是直接找房产中介来买房。可你找的房产中介真的靠谱么?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河北省政府及石家庄市住建局纷纷出台文件决定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及房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

  这些行为将加入“黑名单”

  8月9日,新浪乐居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发布。《通知》显示,对违法违规的中介行为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清出市场、计入“黑名单”、定期集中曝光等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对有案不查、袒护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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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通知》详细内容:

  按照省委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全面治理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存在的群众投诉、社会关切和涉黑涉恶等焦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责,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如下行为:

  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

  4.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招揽业务,诱骗、误导消费者,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的;

  8.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条件的;

  9.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

  10.不按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

  11.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

  1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的;

  13.其他涉黑涉恶、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8月7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安排、严密部署,广泛宣传、层层发动,畅通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并通过网站、媒体等形式公告社会。各市于8月8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8日-10月30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全面开展巡查,对本地中介机构(网站)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摸排,逐一建立台账。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房地产中介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涉信访问题、投诉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的中介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符合《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19〕8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每月26日前,各地要上报阶段性工作成果(附表)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包括: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结果等)。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29日)。各级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12月2日前,各市将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措施建议等)及统计表格上报我厅。

  (四)抽查指导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根据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省住建厅进行抽查指导,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督办。同时,对工作走过场、整治不力、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是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实际行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省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切实开展好专项整治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强化舆论宣传,全面排查、认真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地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中介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清出市场、记入“黑名单”、定期集中曝光等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加强协作配合,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对有案不查、袒护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检查整治、发现漏洞、建章立制同步推进,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机制;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网签备案等制度;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违法违纪、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房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来了

  8月9日,新浪乐居从石家庄市住建局官网获悉,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开展房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显示,对于违法较轻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相关负责人;违法情节较重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取消经纪机构网上签约资格;要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部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媒体予以曝光以示惩戒。对未经注册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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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通知》详细内容:

  各县(市、区)住建局:

  为了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2019年8月至9月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二、检查范围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已注册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三、检查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变更或者终止的)之日30日内,到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者注销手续。

  2.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与其聘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在其营业场所醒目

  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3)业务流程

  (4)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5)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6)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7)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5.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2)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3)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是否向

  委托人说明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1)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2)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3)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4)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5)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6)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7)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8)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四、检查方法

  可采取专项检查,日常现场巡查,投诉受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结合本局房地产市场治理等工作,制定内容详实、可操作性强的检查实施方案,检查要有针对性和重点,确保行动效果双落实。

  2.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各类台账和档案。

  3.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总数大于100家的,检查数量不低于40%;地产经纪机构注册总数大于60家少于100家的,检查数量不低于60%;地产经纪机构注册总数少于60家的,要全部检查到位。

  4.根据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对于违法较轻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相关负责人;违法情节较重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取消经纪机构网上签约资格;要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部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媒体予以曝光以示惩戒。对未经注册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坚决取缔。

  5.检查实施方案于2019年8月1日前,阶段性工作小结(含附件)于2019年8月30日前,检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市住建局房产市场监管处。以上文字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用PDF格式发至邮箱jgczjjd716@163.com。电话:6618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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