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效率和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实施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不含境外投 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包括省住建厅负责公开经省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相关规划信息,以及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公开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部门监管的建设项目,以及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公开重点包括:公开项目的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7类信息。
各有关部门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综合利用政府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同时,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项目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